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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韦春芳与舟山市定海鑫顺螺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春芳,舟山市定海鑫顺螺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保字第5号申请人韦春芳。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鑫顺螺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小山干工业区8号1幢A区。法定代表人吴兰兰,董事长。申请人韦春芳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鑫顺螺杆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申请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舟山市定海鑫顺螺杆制造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舟山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000元(账号58×××2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