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陈喜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陈喜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621998-0。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道雄,男,汉族。被告陈喜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守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