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云霞��陈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陈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马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王云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陈瑞霞,女,汉族,约36岁。原告王云���因与被告陈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未果,2013年10月31日本院决定受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瑞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11年6月1日归还,可被告到期后未还,经原告努力,被告归还了一部分。2012年6月4日更换借条,约定年前还清,可被告到期未还,现仍欠35000元,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一次性归还欠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瑞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瑞霞向原告借款35000元,后陆续还款9000元,现仍欠26000元整。被告陈瑞霞未出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被告陈瑞霞向原告王云霞借款60000元,约定2011年6月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还,经原告努力,被告归还了一部分。双方于2012年6月4日更换借条,约定年前还清,被告到期仍未还清,在此期间,被告陆续还款9000元,现仍欠2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瑞霞向原告王云霞借款35000元,并于2012年6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年前还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已依法成立。被告即应按照约���的期限归还借款,因被告已陆续归还借款9000元,因而对原告的主张归还余款2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霞借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云霞其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75元,由原告王云霞承担225元,被告陈瑞瑕承担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广 华人民陪审员 王六���人民陪审员 赵 小 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子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