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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海新与陈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新,陈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反诉被告):梁海新,男。被告(反诉原告):陈建洪,男。本院审理原告梁海新诉被告陈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建洪提起反诉。原告梁海新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陈建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海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陈建洪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梁海新负担。本案反诉费125元,由被告陈建洪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