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海新与陈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新,陈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反诉被告):梁海新,男。被告(反诉原告):陈建洪,男。本院审理原告梁海新诉被告陈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建洪提起反诉。原告梁海新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陈建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海新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陈建洪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梁海新负担。本案反诉费125元,由被告陈建洪负担。审判员 廖伟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