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9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涿州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