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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9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涿州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航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