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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士臣与王保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臣,王保华,庞进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617号原告杨士臣,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华,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庞进友,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臣与被告王保华、第三人庞进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士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振江审判员  黄海涛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