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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东刑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龙安锦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安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90号罪犯龙安锦,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锦屏县河口乡培陇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4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复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安锦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613元(已履行)。于2004年2月25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期变更为自2009年1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安锦在2010年7月26日因检举揭发获立功一次,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且有立功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安锦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