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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刘佳付与王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付,王国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苍民初字第81号原告刘佳付,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国德,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刘佳付诉被告王国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佃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付、被告王国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佳付诉称:2012年5月,被告王国德为购买铁矿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约定定于2013年5月21日前一次性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王国德辩称:借款属实,只是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王国德为购买铁矿石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有本人于2012年5月21日从刘佳付先生处借到现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定于2013年5月21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刘佳付先生将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此据借款人:王国德身份证号3713241983012500102012年5月21日”。该份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认定的,均经庭审审查核实后,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付要求被告王国德偿还借款,有借条为凭,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德偿还原告刘佳付借款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王国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佃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