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依兰县盐业公司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依兰县盐业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依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依兰县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盐业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哈尔滨市依兰县盐业公司申请执行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欠款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66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欠款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依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高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庆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