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汴刑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贺孝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孝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224号罪犯贺孝辉,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贺孝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以(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1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贺孝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罪犯贺孝辉、李辉、陈明、赵西殿、XX等一同饮酒后,贺孝辉提议上街打傻子,并领着几人在兰考县堌阳镇街上寻找目标。行至堌阳镇农业银行门前看到一名流浪男子,贺孝辉即上前殴打,该男子向西跑至堌阳医院北的小加油站附近,几人追上对其拳打脚踢。该男子又向西跑,几人追上后用酒瓶砸,并拿起砖砸其头部,将其砸倒后,又用十几块砖头照其头部、身上连砸数下,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系主犯、未成年犯。罪犯贺孝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贺孝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