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诉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曹磊与高国忠、王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磊,高国忠,王建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诉保字第24号申请人曹磊,自由职业。被申请人高国忠,自由职业。被申请人王建琴,自由职业。申请人曹磊与被申请人高国忠、王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国忠、王建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坛市左邻右里7幢306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高国忠所有的苏D70D**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并进行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国忠、王建琴共有的坐落于金坛市左邻右里7幢306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高国忠所有的苏D70D**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云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