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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维明、覃永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维明,覃永记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062号申请人王维明。申请人覃永记。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赤交调(2013)10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维明赔偿覃永记各项经济损失500元,于2014年1月17日付清。2014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3)10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维明、覃永记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赤交调(2013)10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娇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