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前民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与杨继全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杨XX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前民初字第0306号原告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97034-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法定代表人杜林岳,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湘意(受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原告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洲印染公司)诉被告杨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洲印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湘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洲印染公司诉称,杨XX在确认应赔偿通洲印染公司133482元经济损失后未按约付款,现要求判令杨XX立即偿付。被告杨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开始,杨XX与唐XX、吴XX、高X四人合伙共同承包了通洲印染公司的一个车间,对外以通洲印染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后杨XX、唐XX、吴XX、高X因经营不善,其债权人将通洲印染公司诉至法院,致通洲印染公司的部分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8月3日,杨XX等人与通洲印染公司、杜林岳共同签署会议备忘录一份,其中第一项内容为“关于唐XX、杨XX、高X、吴XX四人以新联合的名义在通洲公司经营期间对通洲公司有关承包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整(533925元)分别由唐XX、杨XX、吴XX、高X四人根据开办时的出资比例承担。”第一项后附四小项分别明确唐XX、高X、杨XX、吴XX各占出资总额的25%,分别应承担通洲公司承包经营者损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肆佰捌拾贰元整(133482元)。同日,杨XX签署确认书一份,载明:根据2011年8月3日下午1:30时的会议精神,结合本人承包车间的实际情况,现确认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肆佰捌拾贰元(133482元)的价格偿付因本人承包期间的经济诉讼案件对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会议备忘录、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XX与另外三人合伙经营期间以通洲印染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致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财产造成通洲印染公司经济损失,杨XX自愿赔偿通洲印染公司经济损失133482元,由杨XX本人签署的会议备忘录以及确认书予以佐证,该协议书系杨XX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通洲印染公司要求杨XX偿付经济损失133482元的诉讼请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无锡通洲印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3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公告费750元,合计2235元,由杨XX负担。该款已由通洲印染公司预交,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通洲印染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微代理审判员 金 民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羿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