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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小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与被告陈凤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陈凤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小字第4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士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华。被告陈凤彦。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与被告陈凤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陈凤彦给付拖欠电话通话费65.07元。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库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