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王群刚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群刚,男,汉族。被告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刚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群刚承担。审判员 梁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