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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王群刚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群刚,男,汉族。被告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刚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群刚承担。审判员  梁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