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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与师后磊、鱼台明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伟,师后磊,鱼台明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王小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师后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告鱼台明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岩,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鱼民初字第1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财产保全的条件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师后磊、鱼台明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师后磊,鱼台明珠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师后磊所有的苏C×××××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