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某运输公司诉某公司、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公司,徐XX,湖南XX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胜利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X(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郭坑村郭坑**号。被告湖南XX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5号。法定���表人龚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XXXXXXX。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XXXXX。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徐XX、被告湖南XX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姚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和周X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X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公司诉称:2013年3月20日,徐XX驾驶湘AY53**号大型卧铺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896KM,尾随撞上由XXX驾驶的赣L030**车、赣L08**车及车上所载货物,造成赣L030**车、赣L08**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四支队第一大队赣公交直四(一)认字(2013)第36340102013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XX负主要责任,XXX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XX公司挂车损失18910元,XX公司支付拖车、吊车费4500元、车检费1600元,赔偿路产15560元,XX公司共计损失40570元。湘AY53**号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XX公司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额应按70%的比例由运输公司赔偿损失28999元,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XX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吊车费、路产赔偿等损失共计28999元。被告徐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院视为徐XX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运输公司辩称: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主次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要求XX公司赔偿运输公司30%的损失,XX公司的损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购买不计免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保险人承担主要责任,故应当扣除15%的免赔额,保险公司愿意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XX公司诉请的损失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时5分许,驾驶人徐XX驾���湘AY53**号大型卧铺客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896Km处时,尾随撞上由驾驶员XXX驾驶的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车上所载货物(风力发电叶片),造成两车、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车上所载货物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关于事故责任,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四支队第一大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赣公交直四(一)认字(2013)第36340102013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XX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所用和过错较大,故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XXX对此次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和过错较小,故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登记在XX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是案外人戴玉良,戴玉良将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挂靠在XX公司名下,XXX是戴玉良聘请的驾驶员。XX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09综合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对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进行了估损,确认修理费总金额为18910元。次日,该车由利辛县三毛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XX公司为此支付了修理费18910元。事故发生后,XX公司还支付了车辆性能鉴定费1600元、拖车费1140元、吊车费3360元、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5560元。以上财产损失共计40570元。湘AY53**号客车的产权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徐XX是运输公司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徐XX在履行公司的客运驾驶职务。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车还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十三条约定:“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资料、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票据、拖车费票据、吊车费票据、路产损失赔偿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挂靠在XX公司名下的赣L030**/赣L08**挂号重型半挂车由驾驶员XXX驾驶,与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徐XX驾驶的运输公司所有的湘AY53**号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徐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X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致XX公司产生了车辆维修、路产赔偿等经济损失共计40570元。对于以上损失,由于徐XX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运输公司所派职务的行为,故应当由运输公司赔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XX公司所受财产损失应当首先由运输公司名下湘AY53**号客车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XX公司和运输公司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本案中,XX公司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40570元,超过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限额2000元,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的款项是2000元。超额的38570元,应由XX公司和运输公司按照3:7的比例分担,即运输公司应赔偿其中的26999元。由于运输公司将湘AY53**号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运输公司应赔偿的26999元应由保险公司依法依约理赔。而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赔偿其中的85%即22949元,故余额4050元则需由运输公司直接赔付。运输公司主张XX公司应赔偿运输公司30%的损失,如此诉求属于应当另案处理的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妥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运输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款2000元;二、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运输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22949元;三、湖南XX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40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某运输公司对徐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2.50元,由某运输公司负担79元,湖南XX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建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姚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