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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