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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执民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曾建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渭,余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执民字第1668号申请执行人曾建渭。被执行人余建云。本院在执行曾建渭与余建云(2013)衢执民字第16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衢执民字第166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群芳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