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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熊端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A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55号申请人熊某A。申请人熊某A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熊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某A诉称,被申请人熊燕系其女儿。被申请人于2007年通过上海市高等教育考试考入某大学生命科学院,2009年7月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野外实习活动,7月13日在长白山野外考察途中意外失踪,当时某师大同家属向事发地长白山公安局某分局报案,经长白山管委会、公安、武警、解放军等多方全力搜救,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熊燕,女,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X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与申请人熊端娥系母女关系,其父亲熊某B,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2009年7月13日熊燕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长白山野外考察途中意外失踪,经长白山管委会、公安、武警、解放军等多方全力搜救,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经查,数年来熊燕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寻找熊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熊燕于2009年7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今。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熊燕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宣告熊燕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龚亦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