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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某辉与陈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申请执行人彭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陈XX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东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