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某辉与陈某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横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彭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娄底市,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XXXX。申请执行人彭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陈XX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邹东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卓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