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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进康与李抗洪、王莉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进康,李抗洪,王莉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立保字第12号之一申请人陈进康,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李抗洪,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王莉莉,住广东省东莞市。系粤SZQ50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陈进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3年12月5日15时15分许,被申请人李抗洪驾驶粤SZQ507**号小型轿车沿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往王氏港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常平镇环常东路王氏港建路口路段时,与一辆从东莞东站往卢屋村方向由申请人陈进康驾驶的悬挂粤S**R**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陈进康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作出常公交认字(2013)第B0019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陈进康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抗洪、王莉莉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0元作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抗洪、王莉莉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