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督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汪俊寿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汪俊寿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南民督字第00019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健康路3号(单位代码:74873418-6)。负责人张华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佩(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周寅辉(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俊寿,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汪俊寿安装在无锡市新区万科东郡71号3001室的电话8220****、1111****,该电话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共欠电信资费人民币518.9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8.78元,合计人民币567.76元;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汪俊寿立即给付所欠电信资费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汪俊寿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人民币567.76,并同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5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