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肖某某,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