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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偃民八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陈洪杰诉王亚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杰,王亚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八初字第12号原告:陈洪杰,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亚柯,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杰诉被告王亚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杰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洪杰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武审 判 员  郑彦晓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志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