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偃民八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陈洪杰诉王亚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杰,王亚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偃民八初字第12号原告:陈洪杰,男,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亚柯,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杰诉被告王亚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杰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洪杰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武审 判 员 郑彦晓代理审判员 汪立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志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