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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临商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陈兴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商初字第2066号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被告:陈兴德。委托代理人:陈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兴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澳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懿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