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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与石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石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职员。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继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金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