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武秋元、吴卓、株洲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芦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王振军,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株洲市芦淞区村一纸业工厂职员,住株洲市芦淞区段压机床厂宿舍。被执行人武秋元,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无业,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锦隆小区。被执行人吴卓,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系株洲市石峰区政府井龙办事处武装部长,住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9号6-502号。被执行人株洲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人民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鑫,该公司总经理。王振军与武秋元、吴卓、株洲市联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