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行非审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程荣禄城建行政非诉程序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程荣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垫法行非审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74285759-9。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市垫江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荣禄,男,生于1963年5月20日,汉族,居民,住垫江县。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国土房管决[201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需要做协调和解工作,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中止审查。现中止审查原因消除,本案恢复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以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许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对垫国土房管决[2013]53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绍麒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