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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秀洋与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洋,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李秀洋。被告张素霞。被告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洋与被告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