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秀洋与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洋,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李秀洋。被告张素霞。被告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洋与被告张素霞、潍坊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8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