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立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张立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郭洪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立民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张立忠),住平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甫,住平泉县。上诉人张忠(张立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4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张忠(张立忠)对发生纠纷的同一事实、以不同的案由提起两次诉讼,而且两级法院分别作出了数个判决,且均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张忠(张立忠)以同一事实及理由第三次诉至本院,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驳回原告张忠的起诉。上诉人张忠(张立忠)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被上诉人郭洪甫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以同一事实、以不同的案由提起数次诉讼,而且各级法院分别作出了数个判决裁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