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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刘连和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刘连和,刘连山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玉荣,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竞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和,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刘连山,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刘玉荣与被告刘连和、刘连山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玉荣诉称,我与刘连和、刘连山系兄弟姐妹关系。我在北京市化工建材厂工作期间,北京市化工建材厂分配给我北京矿石材料厂66号西向公租房一套。自1983年起至2009年5月,我一直居住此房。在此期间的1990年、1999年我对该房屋进行两次翻新扩建。2009年5月,北京矿石材料厂确定该房为危房,需要翻新,我一家为配合翻建搬出,并出资将该房建为4层楼房。2009年11月,该房屋被刘连和、刘连山侵占至今,造成我有家不能归。2012年2月13日,北京市化工建材厂向现在该房的所有权单位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移交资产时,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出现人为错误,将刘连和、刘连山也登记为我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西向房屋的承租人。事实上北京矿石材料厂66号名下,由两套公租房组成,分别是北京矿石材料厂66号西向房与北京矿石材料厂66号南向房。刘连和、刘连山承租的是北京矿石材料厂66号南向房。正是由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为错误致我无家可归。故我诉至本院,请求法院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66号享有居住的权利。本院认为,刘玉荣所主张的北京市海淀区66号居住权,已经我院(2012)海民初字第0776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处房屋承租人为刘连和、刘玉荣等。故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刘玉荣对于66号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刘玉荣再次就居住权问题提起诉讼不应再行审理。如刘玉荣有新证据可通过再审程序解��。刘玉荣所反映的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错误登记问题,应由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解决,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