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河南省分行与王成秀、刘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河南省分行,王成秀,刘莉莉,王成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9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河南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仇万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正纲,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秀。被告刘莉莉。被告王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河南省分行与被告王成秀、刘莉莉、王成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