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栖执字第28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振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仁,崔华霞,刘彦君,刘洪利,鹿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289-1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仁,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华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彦君。申请执行人刘洪利。被执行人鹿冬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鹿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鹿冬梅的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06年10月4日在深海高速公路(原同三高速公路)栖霞北收费处发生事故,致路政设施受损,2011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08)栖民一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鹿冬梅赔偿深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路政设施损失59566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鹿冬梅承担。另查明,鹿冬梅的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鹿冬梅的鲁F112**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衣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