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伍嗣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伍嗣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松梅,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起诉、撤诉、上诉,签署法律文书,调解、和解等)。被告伍嗣科,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伍嗣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