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宪卫与马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卫,马镇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刘宪卫,男,1970年2月1日生。被告马镇南,男,1984年5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卫与被告马镇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卫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宪卫负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一四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