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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汴刑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杜小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352号罪犯杜小辉,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周法刑少再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5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1月30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1月5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9月5日晚9时许,罪犯杜小辉等人在鹿邑县五交化公司门口见到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发生殴打,对李某某用水泥砖块及木棍乱砸,李某某不治身亡。1998年12月24日晚11时许,罪犯杜小辉伙同他人酒后窜至鹿邑县卫校内,因被巡警发现强奸未遂。1998年6月、7月、8月期间罪犯杜小辉伙同他人在鹿邑县计生委后面,县城西关多次寻衅滋事,致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1999年1月29日下午,罪犯杜小伙同他人在鹿邑县老子纪念塔,发现张小伟。因罗明明说张小伟要揍他,遂携刀冲进厕所,二人持刀将张小伟扎伤致死。该犯系未成年犯。罪犯杜小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小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小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