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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某某。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已经结婚几十年,感情基础牢固,彼此间的矛盾都是生活中的琐事,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况且双方均年事已高,应该互相照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应该判决离婚。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维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标准。胡某某与熊某某虽结婚多年,但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熊某某从2004年起外出分居至今并且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从挽救婚姻、促成和好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调解和好的工作,但熊某某均不同意和好,始终坚持要求离婚。因此,胡某某与熊某某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二审判决准许离婚并无不当。综上,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红宇代理审判员  蒋兴平代理审判员  王桂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