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红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40号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被告李红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