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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诚,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明诚,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华,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顺禧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