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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太原商会、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太原商会,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汉太原商会被申请人: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太原商会、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太原商会、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太原商会、武汉三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吴平生审判员 朱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红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