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黎翠月诉李雷坡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4号原告黎翠月,女。委托代理人师云恺,男。被告李雷坡,男。原告黎翠月诉被告李雷坡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