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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黎翠月诉李雷坡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4号原告黎翠月,女。委托代理人师云恺,男。被告李雷坡,男。原告黎翠月诉被告李雷坡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翠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