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一终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与被上诉人郜启增、张保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郜启增,张保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王培羽,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负责人李玉田,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合庆,该公司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启增,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李子钦,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科,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丽英,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负责人于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郜启增、张保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以其经过研究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开封汽车��输总公司、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兰考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