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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梅荣与宝丰县环卫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荣,宝丰县环卫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行初字第12号原告:赵梅荣。被告:宝丰县环卫处。负责人:尤书辉,系该处处长。原告赵梅荣诉被告宝丰县环卫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梅荣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应敏审 判 员  周炳炎助理审判员  温世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要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