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梅荣与宝丰县环卫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荣,宝丰县环卫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行初字第12号原告:赵梅荣。被告:宝丰县环卫处。负责人:尤书辉,系该处处长。原告赵梅荣诉被告宝丰县环卫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梅荣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应敏审 判 员 周炳炎助理审判员 温世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要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