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XX飞诉被告陈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陈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XX飞,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陈民飞,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海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陈民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