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兰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兰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号中原电子厂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刘俊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雁。上诉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兰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兰雁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由李兰雁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李兰雁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元(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86元,由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一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闫玲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