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春江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江,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江,男,汉族,1956年3月21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委托代理人刘洪林,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洮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安,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上诉人王春江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黑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春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的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黑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暴志东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继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