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梁春泉与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泉,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梁春泉。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黄玉秋申请执行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武鸣东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