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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三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冯磊与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磊,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24号原告:冯磊。被告: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磊与被告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冯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磊负担,余款25元本院退还原告冯磊。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