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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展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展某某,女,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超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