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展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316号原告:展某某,女,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展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展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超财